重启全球共识:规范创业、数据治理和数字身体的不可剥夺性
文章介绍
作者:悉达多·彼得·德·索萨(Siddharth Peter de Souza)和林内特·泰勒(Linnet Taylor):华威大学跨学科方法论研究中心;蒂尔堡大学蒂尔堡法律、技术与社会研究所;约翰内斯堡大学非洲认识论与哲学研究中心
导读:国家间规范是协调国际行为的常见机制。本文探讨了在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如何通过规范治理其集体影响。与聚焦国家行为体的传统视角不同,文章揭示了公民社会组织(CSOs)对数据商品化的新自由主义共识的抵抗,并分析了它们在数据治理和AI领域作为“规范创业者”的潜力、作用及合法性,强调“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决定我们的事”这一新兴原则。
01 传统数据治理规则存在局限
当前全球数据治理被“数据商品化的国际新自由主义共识”主导(由G20、WTO、世界经济论坛等推动),其核心是将数据视为必须自由流动的经济产品。然而,这种国家及企业主导的传统规范制定模式存在根本性的三重局限:
- 无力应对集体风险:它无法有效应对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广泛集体效应和社风险,如系统性监控、算法歧视。
- 非经济价值边缘化:它往往将人权、社群权利、劳工权益等非经济价值置于从属地位
- 规范制定主体单一化:它默认国家(及大型企业)是唯一的、合法的规范制定者,忽视或排斥了其他关键行为体,特别是直接承受数据治理后果的CSOs和受影响的群体。
作者认为:传统的国家主导模式不足以有效治理数据和AI的集体效应,亟需新的规范制定路径。
02 自下而上的“反规范构建”正在兴起
在国家及企业主导制定规范的背景下,CSOs正通过自下而上的“反规范构建”进程发起有力挑战。这并非被动抵抗,而是一种实质性的、创新的规范制定。CSOs的实践植根于对数据本质的重新定义,将其锚定于身体、社区与土地、劳动的具身化存在上,彻底否定其作为“可剥离商品”的属性:
1.“数据即身体”:数据是人的延伸和生命记录,滥用即构成对身体的真实侵害(“数据化暴力即暴力”)。印度的一项名为Rethink的运动直接挑战了政府强制推行的生物识别身份系统。该运动指出,强制收集和使用公民的指纹、虹膜等生物数据(即身体的数字映射),未经真正有效的同意且存在严重泄露风险,本质上是对公民身体的侵害和主权的剥夺。他们要求国家必须以尊重公民身体的同等态度来对待其生物识别数据,并成功推动了关于隐私和同意的公众辩论及部分政策调整。这生动体现了数据滥用即是对身体的侵害这一核心主张。
2.“数据即社区与土地”:数据承载特定社群的文化、历史和主权,治理权应归属社群。新西兰的毛利人组织明确提出对毛利人数据的集体主权主张。他们认为,关于毛利社群文化、语言、土地资源、族谱等数据,是祖先土地和社群身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载着独特的文化和历史价值。这些数据的主权和治理权必须归属于生成它们的毛利社群自身,而非由政府机构、研究机构或企业随意收集、拥有和商业化。这一主张挑战了将社群数据视为“公共资源”或可自由交易商品的观念,确立了社群作为数据治理主体的核心地位。
3.“数据即劳动”:数据价值创造依赖被剥削的“数字劳工”。OpenAI在肯尼亚外包低薪数据标注工作的案例被广泛揭露。为了训练其AI模型,OpenAI通过外包公司雇佣肯尼亚工人,以极低薪酬(有时低于每小时2美元)进行有害内容识别等海量数据标注工作。这些工人暴露在大量暴力、色情等有害内容中,遭受严重心理创伤,却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或支持。此案例赤裸裸地揭示了所谓“智能”技术背后被隐藏的、受剥削的实体劳动,证明了数据价值创造严重依赖于被边缘化和廉价化的全球劳动力,数据本身即是这种劳动的结晶。
03 “与我们相关之事,不能没有我们的参与”
这些来自世界各地、聚焦不同维度的分散实践并非孤立存在,它们凝聚成一个强大且具操作性的核心规范:“与我们相关之事,不能没有我们的参与” 。这一规范远非简单的程序性“知情同意”,它彻底否定了数据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样被剥离其来源主体并进行自由交易的逻辑,相反,将数据主体(被数据集代表的人或社群)置于数据生命周期的中心。
其核心主张在于:数据主体拥有通过民主代表结构对其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治理给予同意或拒绝的根本性决定权。这意味着决策权不能仅由技术专家、企业高管或政府官员垄断,而必须通过真正代表受影响群体的民主机制来行使。这一根本性权利的根基,在于承认数据与其来源(人/社群/劳动)的不可分割性——数据不是“无主之物”,它就是人、社群活动和劳动的数字化延伸,因此对其的处置权天然归属于其来源主体。
“与我们相关之事,不能没有我们的参与”的规范直接挑战了当前普遍存在的“伪同意”机制,即那些隐藏在冗长服务条款后、利用用户无奈或无知而获得的所谓“同意”,并呼唤创建新的、真正民主的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确保受数据决策影响最深的人群拥有实质性的发言权和决定权。更重要的是,“与我们相关之事,不能没有我们的参与”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或原则,它正通过公民社会的实践(如前述印度Rethink运动要求对身体数据的尊重等)被具体化、规范化,成为挑战数据商品化共识的有力武器和替代性治理框架的基石,代表了公民社会对数据本质和治理模式的根本性重塑。
04 CSOs的规范构建形式应被严肃对待
公民社会组织的规范构建之所以应与国家规范制定同等严肃对待,关键在于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治理逻辑与实践体系,能够有效挑战传统以国家为中心的技术治理模式。这一规范的实质在于通过承认多元声音的价值,重构数据治理中的权力关系——它不仅强调被数据决策直接影响者的赋权必要性,更通过”数据废除权”等创新主张,赋予社区否决或重新引导数据使用的实质性权力。这种对能动性的核心定位,使CSOs的规范超越了简单的政策建议层面,形成了包含独立基础设施、集体争议机制和反榨取实践在内的平行治理体系。其提出的”将数据留在地下”的试金石标准,直接挑战了国家主导的数据流动范式,展现出构建替代性治理框架的政治雄心。
CSOs正在积累的技术治理能力,其规范所具有的全球适用性与制度塑造力上。这一规范不依赖特定法律传统,却形成了”全球公民社会可识别的”共同声明,其灵活性恰恰弥补了刚性法律在技术治理中的滞后性。通过凝聚不同社区对抗数据榨取的共同经验,CSOs已建立起跨地域、跨领域的关系网络与知识生产体系。这种”集体抵制”能力不仅反映在理论层面揭示治理与生活体验的错位,更在实践中发展出可操作的执行架构,使社区自决权从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治理选项。正是这种将在地经验升华为普遍规范的能力,证明CSOs已成为技术治理领域不可忽视的制度性力量。具体而言,CSOs的规范构建形式体现在三个维度:
- 知识生产与话语权争夺:公民社会组织通过研究报告、政策倡导、公共教育等方式,系统性地解构数据商品化的主流叙事,并构建替代性知识体系。例如,全球数据正义项目通过五年实证研究,揭示了数据榨取对全球南方国家的系统性剥削,为”数据即劳动”的规范主张提供了坚实证据。
- 跨国网络与联盟建设:CSOs通过建立”非结盟技术运动”等跨国网络,形成规范传播与强化的社会基础。这些网络不仅共享策略与资源,更通过联合行动放大规范影响力,迫使国家与企业调整政策。
- 替代性治理实践:从毛利人的数据主权协议中,CSOs直接创建”规范性事实”,证明非国家行为体完全具备技术治理能力。这些实践往往比国家立法更敏捷,能快速响应技术变革中的权利危机。
05 规范构建:挑战法律治理中的市场逻辑
当前全球数据治理被”数据商品化的国际新自由主义共识”主导,这种市场逻辑存在根本性局限。本文通过分析WTO、G20等国际组织的政策框架,揭示了市场导向治理模式在应对集体风险方面的结构性缺陷。这种由主流国际组织推动的共识,其核心是将数据视为必须自由流动的经济产品。
市场逻辑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将数据流动自由化视为绝对原则,导致人权等非经济价值被边缘化,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虽包含风险分级制度,但其整体框架仍服务于单一数字市场的建设目标;其次,市场逻辑预设的”合同自由”优先性,使劳工权益等基本保障难以落实,如肯尼亚数据标注工人遭受心理创伤时,既有的数据保护法无法提供有效救济;最后,这种逻辑构建的”数据价值解锁”话语,掩盖了资源掠夺的实质,如世界银行等机构将数据流动包装为发展命题的做法。
公民社会的规范构建为突破市场逻辑提供了可能路径。通过将数据重新定义为不可剥夺的具身化存在,CSOs动摇了数据商品化的认识论基础。这种挑战不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通过具体实践得以展现,例如拉丁美洲的反榨取联盟将数据开采与矿产资源开采并列为新殖民主义形式的行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挑战并非要完全否定市场机制,而是要在数据治理中重建多元价值的平衡。正如文中强调的,规范构建的视角为”挑战市场逻辑在法律与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提供了有力框架”。
06 公民社会缺席规范制定阻碍对反制力量的认可
国际规范制定长期将公民社会边缘化,这种排斥产生了严重的认知与权力盲区。这种将公民社会行为体排除在规范制定者之外的做法,会严重阻碍对数据治理领域反制力量的认可。
公民社会缺席导致的后果是多方面的:在认知层面,草根创新被误读为”例外”而非规范创新,如毛利人数据主权、美国地方政府技术监管等实践常被主流论述忽视;在权力层面,过度依赖传统执行机制反而强化了结构性不公,当商业平台与国家合谋推行数据剥削时,仅靠司法审查难以实现有效制约;在制度层面,缺乏多元参与的规范制定复制了既有的权力不平等,如联合国人工智能伦理框架专家构成中,75%的成员来自欧美企业界。
文中列举的案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当印度生物识别身份系统侵犯公民隐私权时,正式司法渠道最初未能提供有效救济。正是Rethink运动持续三年的社区组织、技术审计和公众教育,才最终推动最高法院承认隐私权的基本性。类似地,全球数据正义项目通过引入南非、印度等地的活动家证言,才使联合国报告纳入”数据殖民主义”批判,这证明没有公民社会的实质性参与,所谓”普世规范”只会复制既有的权力不平等。
承认公民社会的规范制定权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这可以弥补正式制度的正义缺口,如通过自治网络的技术抵抗、社会运动的舆论压力等方式激活反霸权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技术治理提供了更具包容性的合法性基础。本文强调的”分布式权力网络”,正是对这种多元治理愿景的具体呈现,它能够构建从技术设计到文化抗争的完整权力网络,重塑数字时代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07 结论
本文揭示了数据治理领域正在发生的深刻变革:公民社会通过构建”反规范”挑战了以国家和企业为主导的传统治理模式。这些由下而上的规范创新——如”与我们无关者不得越俎代庖”原则,不仅质疑了将数据与其主体割裂的市场逻辑,更通过土著数据主权、技术自治、劳工维权等多元实践,重塑了数据治理的权力格局。
尽管这种分布式治理模式在效率上可能逊色于集中式管理,但其价值在于将数据正义的考量置于经济利益之上,要求建立真正的民主协商机制而非技术精英主导的伪参与程序。这种转变呼应了环境正义运动的历史经验,表明当正式制度无法保障基本权益时,公民社会自发的规范创造与执行将成为变革的重要驱动力。
数据治理的未来将呈现两种治理逻辑的持续张力:一方面是追求数据流动效率的市场化范式,另一方面是强调自主与公正的社会化范式。本文论证了后者的正当性与可行性,指出公民社会的规范创新能力正在催生一种更包容、可持续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可能使数据系统变得”笨拙”,却能更好地协调个体权益与集体利益,就像我们在环境、水资源等公共领域的治理探索。随着数据技术日益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这种以实质正义为核心的治理理念必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最终推动国际数据治理体系向更加民主、多元的方向演进。